9月9日上午,因危险驾驶被刚刚宣告相对不起诉的张某,再次被通知到康保县检察院,当姚军越检察长亲自向他宣告抢救病人醉驾无罪后,张某深深地鞠了一躬,激动地说:“检察院办案真是公平公正,经历过这个案件,我深深的觉得法律的天平就在检察院。”
今年夏天,张某和几位好友一桌吃饭喝酒,一位朋友突然休克,脸色发青,口吐白沫,在场的人迅速拨打120,可救护车迟迟未到,为争取救助时间,张某当机立断驾车送病人赶往医院,途中,张某被交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6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张某因有抢救病人的特殊情节,康保县检察院在十天前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可主办检察官仍对该案时刻记挂在心,总觉得在病人危重急需抢救、只有张某有车、只有张某能开车的情况下,对张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张某为了救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似乎有着违法阻却的事由。带着这些疑问,主办检察官与同事们不断地相互探讨,并在深入学习刑法泰斗张明楷的理论后,主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了一个法益,而其抢救病人又保护了一个法益,对两个法益进行衡量,抢救生命的价值远远大于危险驾驶所保护的法益,这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张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主办检察官大胆提出的这一无罪意见,得到了市院领导和本院检察长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康保县检察院便将对张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变更为绝对不起诉。
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但在很多场合,法律需要做清晰的价值判断,需要去勾勒正义的边界。康保县检察院之所以将相对不起诉变更为绝对不起诉,是为了把维护张某权利的具体办案活动体现为检察院公正执法的自觉行动,是为了使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说得通、摸得着,是为了弘扬美德善行,更是为了让法治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