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首页  |  图片新闻  |  检察动态  |  举报须知  |  执法办案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举报须知
信访规定
时间:2015-06-19 15:4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举报须知   >>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主要职...
·控告申诉工作流程
·控告申诉检察室工作职责
·信访规定
·控告概述
·举报概述
执法办案   >>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
·专项监督守护养老机构食...
·冀蒙两地携手推动跨区域...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 ...
·民事支持起诉 为弱势群...
·康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多方聚力 力促行政争议实...
队伍建设   >>
·河北省模范检察官 | 何雪...
·康保检方多举措提升队伍...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中...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意...
·【大讨论、大调研、大培...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抓早动...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北纬路文化街 电话:0313-5512447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