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案范围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三、管辖
基层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四、诉前程序
检察院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建议再诉讼”。
五、参加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组织。
六、人民陪审制
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七、调查取证
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移送执行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