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依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
公益诉讼的特点
较之于传统诉讼,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的私益;
·受案范围是特定的,目前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起诉主体特殊,是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任务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公益诉讼的类型
一、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2个月内仍未履职的,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